有关注楼市的孩子们应该了解,近期的房价常见下跌,市场释放出各种利好信号来促进楼市的回暖不少中介更是不停地鼓吹:
买房正当时!
彤彤(化名)也是这么想的她想趁着房价下行进行“以小换大”这本来也没那些问题
但问题就出在。。。。。。
案情介绍
彤彤一面挂售我们的房地产,还同时在中介的居间下与金姐(化名)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以563万元的价格成交,3个月内办理过户流程,在双方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的前10个工作日内,金姐须办理房子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彤彤则须在提交过户资料成功的当日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当天,彤彤将购房定金30万元转到中介的账户。
过了2个月,彤彤向金姐提出,因我们的房地产尚未供应,期望双方协商过户时间延后,并降低购房款。后来,金姐多次催促,彤彤仍未明确办理过户流程的时间。
眼看着合同约定的3个月已到,彤彤居然提出她没能力购买这套房地产,跟金姐说要解除合同。
彤彤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金姐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原本约定在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前10个工作日内,就应办好房子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但金姐到今天仍没有办理,期望解除合同并需要金姐双倍返还定金。
金姐无奈称:
明明是彤彤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价持续下跌,她的房屋又卖不出去,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到了之后,她迟迟不支付购房款,也不办理过户,后来更是直接说不买了,是她违约在先,自己是为防止损失,这才没有办理房子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综观双方的履约过程,金姐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且已为办理解押手续做好资金筹备。《房地产交易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所负合同义务之间具备牵连关系。在彤彤已经表明需要变更约定过户时间的状况下,金姐办理房地产解押手续的时间亦相应没办法确定,需要金姐仍然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有关手续,显然有悖公平。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方位、诚信履行我们的义务。所以,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全方位考虑履约风险、审慎评估履约能力。买方在购置标的额相对较大的房地产前,应当对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房地产买卖价格波动等)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自己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本案中,彤彤期望通过“以小换大”的形式购置改变性住房,但未审慎评估自己的付款能力及资金筹备方面的风险,以致在房价降低、自己房子迟迟没办法供应等状况发生时出现了违约行为。
除此之外,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不可回避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也应当积极与他们磋商,减少他们的损失,而非探寻合同漏洞以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彤彤在自己违约的状况下,抓住合同中对于办理房子解押手续时间的约定不够明确的漏洞,起诉金姐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悖诚信。为防止上述不诚信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如付款时间及条件等核心条约进行明确约定。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1、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厦门思明区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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