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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有关法律知识

www.tcdcsw.com 2025-01-16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有关法律知识

第一部分家庭篇婚姻

1、结婚:(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

2、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

1、中国大陆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结婚的,中国大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离婚

(一)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禁止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三)子女的抚养

1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结婚以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四)财产分割1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在离婚的时候一般应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那些财产是是夫妻一同财产,那些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同财产:(1)薪资、奖金、劳务报酬金;(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常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1)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一同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原则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同财产平均分配。

(1)无过错原则。

(2)转移财产在离婚时一方为了多占用夫妻一同财产,一般会采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形式来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以需要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离结婚以后没住处的,是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的所有权。

(四)损害赔偿因为以下法定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3)推行家庭暴力的;(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继承1、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从被继承生活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可以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2、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的办法继承开始后,根据以下先后顺序办理。

(一)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生活前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是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受赠人承担对我们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自己过世后由受赠人享有遗产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二)遗嘱

1、遗嘱的类型及法定设立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见证人以下职员不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无效遗嘱(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需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没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保留部分无效。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1)遗嘱生活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法定继承在没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是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没处置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置

1、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

2、继承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继承权的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丢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不是紧急,可以从推行虐待行为的时间、方法、后果和社会干扰等方面认定。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不论是不是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或者丢弃被继承人的,如将来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丢弃生活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紧急的。收留1、收留的效力自收留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使用方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使用方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留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收留的条件

(一)可被收留人1、丧失爸爸妈妈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3、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三)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3、收留关系的解除及法律效力收留人在被收留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留关系,但收留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赞同。收留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留关系解除后,经养爸爸妈妈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养爸爸妈妈,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丢弃养爸爸妈妈而解除收留关系的,养爸爸妈妈可以需要养子女补偿收留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爸爸妈妈需要解除收留关系的,养爸爸妈妈可以需要生爸爸妈妈适合补偿收留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爸爸妈妈虐待、丢弃养子女而解除收留关系的除外。

以上就是“婚姻家庭有关法律知识”的有关内容,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Tags: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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