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实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别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四)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越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准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准时公告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