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假如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付抚养费,应否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有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看法。
双方离婚时签订抚养费给付协议,目的只有督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法概念务,该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方未根据协议给付抚养费,事实上是没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有能力抚养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违约的问题,当然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爸爸妈妈的法概念务,爸爸妈妈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约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倡导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
现在案例剖析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