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Law一词兼具法律与规律两种基本含义,二者关系密切,有关学说可总结为四类:第一,法律是对规律的反映;第二,法律要遵循规律;第三,法律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有效率,才能行得通;第四,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然而,这四种看法都是值得深思的。
第一,法律是对规律的反映吗?比如,过度捕捞、猎杀和砍伐会致使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的失衡。这句话是对资源和生态规律的反映,它是科学和真理的命题,归于常识论的范围。大家进一步认识到,假如如此过度捕捞、猎杀、砍伐下去,会威胁人类的存活和进步,认识到这一规律与人类存活和进步的目的相违背。所以,古今中外的法律基本上都有禁止如此行为的义务性规定。这种义务性规定是一种规范,它向大家提出了一种需要,目的是维护资源的充足和生态的平衡。法律规范需要大家怎么样,是基于某种认识做出的规定,但并不可以把这种需要和规定本身看作是认识。反映、认识与需要、规定是两码事。前者是常识论范围,后者是价值论范围;前者追求的是“真”,后者追求的是“善”。真的东西并可能不是善的东西。
第二,法律要遵循规律吗?也不尽然。从自然本性上讲,很多人是自我中心主义者。喜欢从一己好恶出发对待别人。人从情感需要出发,会做出利他的行为;从自私的需要出发,有时会做出有损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的行为规律具备利他和损人的双重性。所谓“遵循”可以被理解为符合,法律要遵循规律,就是法律原则和规范要与规律相符合、相一致。法律对利他行为的一定、鼓励,对适当的利己行为的认同和保护,可以说是法律对人的一部分行为规律的遵循与符合。但,法律禁止紧急的损人行为这一规律的发生,就不可以说是法律对规律的遵循与符合了。恰恰相反,这是在尽力遏制这种规律产生用途的程度和范围。当然,法律也要遵循自己内在的某些规律,如和谐一致、不矛盾冲突等。
第三,法律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有效率,才能行得通吗?在经济范围,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着较为有效的配置资源和调动大家积极性有哪些用途。但,市场经济是一种角逐经济。纯粹的市场角逐会致使优胜劣汰,甚至贫富悬殊。可见,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它有利的一面,法律要遵循,要符合,这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进步。但对其不利的一面,法律要对其进行适合的调整和遏制。如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收缴高额累进税以达成福利规范的安排,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防止悲惨局面的出现。这虽然与纯粹的角逐规律不同,但却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社会的人文关怀。可见,法律并不是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有效,才能行得通。对于那些不利于人和社会的规律,法律要承担“逆行者”的角色。
最后,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吗?笔者也不敢苟同。有学者觉得,法律就是人的行为规律。然而,法律是应然范围,规律是实然范围。应然与实然总是有不同的地方。法律需要大家有哪些样的行为与大家事实上有哪些样的行为有时并不同。法律之所以对大家的行为提出了专门的需要,恰恰是由于大家的实质行动与这种应然的需要之间有差距。法律需要、一定和鼓励大家的利他行为,正由于这种实质行为在社会中不足;法律禁止损人的行为,正由于这种实质行为有损社会公德。有的法律内容具备强制性,这是一种人为的强制。规律是自发地起用途的,是自然而然地这样这般地反复出现的,假如说法律就是规律的一部分,或者干脆说法律就是人的行为规律的话,法律的规定和需要就画蛇添足了。比如,法律需要大家的收入达到肯定数额就要纳税,假如这种税法应然的需要事实上就是每一个人的行为规律的话,这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自动会去纳税,从而税法的罚则也就成为多余的了。
事实上,法律与规律还有另外五点不同:第一,法律是人创立的,而规律是自然产生的;第二,对于法律来讲,大家可以服从,也可以违反,但对于规律来讲,大家是要常见势必地服从的;第三,应然的法律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而实然的规律与人的需要没势必联系,没有合理与否的问题;第四,法律对相同种类事物的规定,在不同时间和地方有差异,而相同种类事物的规律是常见一致的;第五,法律是一类事物本身,而规律是一类事物的根本属性,可见,把两者等同起来,会引起逻辑和语言上的矛盾。推而广之,在对待规律的最一般层面上,无论是官员、学者抑或教科书总会说:要尊重规律,根据规律办事,如此大家的事业才会成功,不然就会遭到规律的惩罚。但如此的说法过于笼统,没一分为二地对待规律。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合目的的规律,大家要遵循、要借助;不合目的的规律,大家要全力以赴加以遏制。上述所批判的对象有一个一同缺点:它们都违反了休谟法则,混淆了事实与价值,或企图从事实推出价值,而要想把事实与价值联系在一块,就需要以人的需要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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