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斗殴罪是不是需要双方赞同
在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中,并无必要获得参与者之间的共识。
此罪系因个人意图报复别人、树立强势地位或推行其他不好的意图,从而招募多人结为帮派或组织相互进行暴力冲突,严重干扰公共场合正常秩序之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实质性风险在于它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紧急侵犯。
即使其中一方并不是出于自愿加入到斗殴行列之中,然而若其参与了召集海量人拓展暴力冲突的行动,则有理由被视为触犯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干扰恶劣的;
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紧急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不需参与者共识,由个人为报复、树立地位等目的组织多人进行暴力冲突,破坏公共秩序。即使非自愿参与,只须召集多人进行暴力冲突,即构成此罪,紧急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2、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国刑法之有关法律条文所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结伙作恶,人数一般在三个或以上,并且存在聚众斗殴意图的相互殴斗的行为。
因此,当参与斗殴的人数达到三人或者更多时,便可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干扰恶劣的;
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紧急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聚众斗殴罪到了法院如何判
关于聚众斗殴罪行的量刑处置,需要详尽地抉择犯罪的实质状况、性质特点、情节轻重与对于社会风险性的影响程度等等海量原因进行综合性考量。一般而言,对于那些组织策划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然而,假如存在多次聚众斗殴行为、参与非常多人且规模较大、或者是在公共场合或交通要道等要紧地址进行聚众斗殴等紧急违法行为,那样对于这类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会特别关注事例的起因缘由、参与职员的角色定位、与所产生的不好的后果等重点要点。假如被告方可以主动投案自首、立下战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表现好的情节,那样他们或许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置。反之,假如被告方存在前科劣迹等不好的记录,那样他们或许会遭到从重处罚的严厉惩戒。最后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事例的具体状况与有关证据的充分与否。
聚众斗殴罪不需参与者共识,由个人为报复、树立地位等目的组织多人进行暴力冲突,破坏公共秩序。即使非自愿参与,只须召集多人进行暴力冲突,即构成此罪,紧急侵犯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