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婚姻家庭规范有什么基本原则
具备5个原则: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他们强迫或别人干预的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遭到法律的保护。
2.一夫一妻。
是指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老婆,一个女性只能有一个老公,无论男女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它需要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和卖淫的行为。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
3.男女平等。
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国内婚姻法第10条至18条都有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包含政治上、经济上、人格上、社会地位上,财产继承上的一律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主如果考虑到因为社会历史缘由和自己特征,妇女、儿童和老人总是是社会的弱者,因而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保护所作出的要紧的规定。
5.实行计划生育。
是指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是大家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益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己生产的基本平衡;有益于达成国家总任务;有益于提升人民的物质生活质量。具体到每一个家庭,就是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低于两胎。同时,国家倡导晚婚晚育。不是说只须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生育,而只不过说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间生育,还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打折政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结婚以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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