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置决定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后怎么样办理?即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本文整理了有关法律条文与常识,为你提供肯定的参考。
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职员进行,原承办职员不能参与。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察程序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察,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与有其他缘由不合适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2、参加听证会的职员包含: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职员。
3、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申诉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讲解处置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有关证据。听证员可以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并依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按多数人建议形成听证建议当场宣布。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职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4、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建议为要紧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置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公告书》或《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置人和有关部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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