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有什么?
照委托人的意愿以我们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企业的业务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的规定,信托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含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含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含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筹资、公司投资理财、财务
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含代保管业务、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进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1、2、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现在信托企业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根据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办法,信托公司在拓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一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现在信托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企业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备直接的重大影响。
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进步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范围有明显用途。在国内,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原因有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进步具备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原因可能直接用途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用途于信托投资公司。
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讲,其法律风险主如果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规范的不健全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肯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规范、信托税收规范、信息披露规范等很多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市场风险。即因为价格变动而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质用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不真实的筹资策略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不真实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后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质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质用方或控制方不根据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准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操作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因为内部控制程序、职员、系统的不健全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实行风险,实行职员对有关条约、高管职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步骤风险,指因为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致使不可预见的损失;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同意、处置、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问题;职员风险,指缺少能力合格的职员、对职员营业额不适合的评估、职员欺诈等;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管理软件出现问题致使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企业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原因与风险损失之间没有明确的数目关系,对业务延伸范围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讲,最易遭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商品的流动性不足致使的风险。流动性需要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商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适当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供应,或能以适当的利率较便捷地筹资的能力。现在,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法投入到资金需要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要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可以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商品的流动性规范安排本来就存在缺点,结果导致流动性风险在目前的信托业务中常见存在。